簡介
為減低您異地就業障礙與支出負擔,您若因前往不同縣市就業(該地點須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而有交通往返的需求,可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申請條件
- 4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且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 非自願性離職。
-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申請流程
- 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 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 補助金領取收據。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 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給付標準及期限
-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1)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1,000元/月。
(2)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2,000元/月。
(3)70公里以上:3,000元/月。
諮詢窗口
-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 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 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申領期間最長12個月。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