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減低您異地就業障礙與支出負擔,您若因前往不同縣市就業 (該地點須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而需租屋居住(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可申請租屋補助金。
申請條件
- 4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且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 非自願性離職。
-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申請流程
- 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 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諮詢並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 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 補助金領取收據。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 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給付標準及期限
-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且租屋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諮詢窗口
- 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 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 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申領期間最長12個月。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