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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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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簡介

為鼓勵雇主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工作機會,本署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補助,促進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儘速重返職場。

補助類別

新僱用

申請條件

  1. 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
  2. 民營事業單位。
  3. 公營事業機構。
  4. 非營利組織。
  5. 學術研究機構。

申請流程

  1. 用人單位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提出「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計畫書」。
  2. 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3.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6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請領津貼及補助。

申請文件

  1. 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 領據。
  3.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
  4. 用人單位工作輔導紀錄。
  5. 參加計畫個案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加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6. 參加計畫個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影本。

給付標準及期限

  1.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津貼):依進用人數以每人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由用人單位案月先行發給進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2.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30%核給。
  3. 每次最長補助3個月,僱用高齡者,經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6個月。

諮詢窗口

  1. 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1. 用人單位請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1) 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不足1人者以1人計。但員工數為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2) 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人數不得超過10人。
  3. 個案參與計畫期間另行兼職,不予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依實際執行期間補助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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