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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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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僱用獎助

簡介

為鼓勵雇主釋出更多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本署提供僱用獎助,以促進失業之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

補助類別

新僱用

申請條件

  1.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
  2. 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
  3. 私立學校。

申請流程

  1. 雇主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開立僱用獎助卡之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2. 經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初次申請),雇主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再次申請)。

申請文件

  1. 僱用獎助申請書。
  2.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
  3. 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4. 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5. 領據。

給付標準及期限

  1. 按月計酬:
    (1)僱用中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3,000元。
    (2)僱用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5,000元。
  2. 按月計酬以外方式 (例如:時薪制、日薪制等):
    (1)僱用中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7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3,000元。
    (2)僱用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8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5,000元。
  3.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最長發給12個月。

諮詢窗口

  1.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1. 雇主應以不定期契約或1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2.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申領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申領期間最長12個月。
  3. 運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的僱用獎助措施,僱用失業勞工人數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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