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提高您重返職場意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至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於受僱期間您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
申請條件
- 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5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 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
申請流程
- 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並開立推介卡。
- 勞工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推介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9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獎勵規定,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於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獎勵。
申請文件
- 壯世代就業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 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 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
- 其他規定之文件。
給付標準及期限
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2次:
- 全時工作者,每次新臺幣3萬元。
- 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次新臺幣1萬5千元。
注意事項
每月工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全時工作者: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 全時工作以外者: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1/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