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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認定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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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失業認定與給付

簡介

若您是因為公司宣告結束營運而離職、資遣或定期契約期滿等因素之非自願離職,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完成失業認定後,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您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補助類別

失業給付

申請條件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2.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3. 非自願離職情形如下: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14及20條規定情事離職)
    (2)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申請流程

【先】辦理失業認定,【後】辦理失業給付:

  1. 申請人需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檢附相關文件,親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2. 經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完成失業認定。
  3. 再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申請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本人非自願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給付標準及期限

  1. 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2. 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3.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諮詢窗口

  1. 申辦詢問: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2. 投保及給付標準詢問:
     勞動保險局:02-23961266#2862

注意事項

  1. 受理單位:
    (1)失業認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局。
  2. 辦理方式: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親自臨櫃、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2)台灣就業通:線上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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