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協助您短期就業安置,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則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申請條件
- 4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 因辦理求職登記起14日內未能順利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而無法接受推介工作者。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者。
申請流程
- 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 因未能於14日內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諮詢評估,得推介從事臨時津貼工作。
申請文件
勞工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每月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其辦理參加勞、健保。
給付標準及期限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以6個月為限。
諮詢窗口
- 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下列3種身分之在職勞工不符合補助資格:
- 已在政府登記有案職訓機構接受職業訓練的民眾(投保紀錄註記有「訓」字)。
- 因任職單位裁減資遣而終止勞動契約退保後,於原投保單位以自費方式加保者(投保紀錄註記有「裁」字者)。
- 因工作中遭受職業傷害無法繼續工作,而終止勞動契約退保後,於原投保單位以自費方式加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