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補貼您參與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所需支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申請條件
- 4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 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課程。
申請流程
- 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 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訓單位甄選錄訓,直接向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給付標準及期限
- 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
- 具身心障礙者之身份,2年內最長發給12個月(所稱「2年內」指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
諮詢窗口
- 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但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不在此限。
- 申請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全職/兼職),依規定辦理退訓並停止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