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減低您異地就業障礙與支出負擔,您若因前往不同縣市就業 (該地點須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居住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可申請搬遷補助金。
申請條件
- 4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且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 非自願性離職。
-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申請流程
- 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 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諮詢並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 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 補助金領取收據。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搬遷費用收據。(指搬運傢俱運送或寄送所需必要費用,但不包含包裝人工費用及包裝材料費用)
- 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 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給付標準及期限
-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最長以12個月為限。
諮詢窗口
- 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 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申領期間最長12個月。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