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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 (搬遷補助金)

搬遷補助金.jpg

項目名稱

跨域就業津貼 (搬遷補助金)

簡介

為減低您異地就業障礙與支出負擔,您若因前往不同縣市就業 (該地點須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居住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可申請搬遷補助金。

補助類別

跨縣市就業(超過30公里以上)

申請條件

  1. 4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且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  非自願性離職。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申請流程

  1. 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諮詢並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1. 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2. 補助金領取收據。
  3.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搬遷費用收據。(指搬運傢俱運送或寄送所需必要費用,但不包含包裝人工費用及包裝材料費用)
  5. 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6.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7.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8. 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給付標準及期限

  1.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2.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最長以12個月為限。

諮詢窗口

  1. 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1. 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申領期間最長12個月。
  2.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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