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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就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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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

簡介

為鼓勵您投入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產業,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至用人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於受僱期間您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

補助類別

就業獎勵

申請條件

  1.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者。
  2.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者。
  3. 符合上述其中一項條件,尚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4)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申請流程

  1. 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2.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評估後,並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
  3. 勞工受僱於符合規定之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連續達30日以上,且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及符合相關規定,並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4. 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申請文件

  1.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2.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申請書。
  3. 領據。
  4. 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5. 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6.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給付標準及期限

獎助期間最長發給18個月,獎助金額累計最高為10萬8,000元,就業期間與獎助金額如下:

  1. 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5,000元。
  2. 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3. 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諮詢窗口

  1. 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客服專線:0800-777-888 (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

注意事項

符合申請條件者,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缺工就業、照顧服務就業或營造業就業等獎勵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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